犯偵手冊一百七十五、扣押物為危險物品,無法保管時,得照相或錄影後毀棄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一百七十三、扣押物為無法保管之危險物品者,得於報請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後,予以照相或錄影並毀棄之。
466.扣押物為危險物品,無法保管時,如何處理? (A)得先報告檢察官,照相或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