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協助員警追捕逃犯者 (B)依法令..-阿摩線上測驗
4F Alvin Shih 小五上 (2012/12/14)
刑法第10條 |
5F Vicky 大三上 (2020/09/20)
刑法 第 10 條(概念定義)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身分公務員§10II一、前半 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人員承辦、兼辦採購事務之人員,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都視為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10II二、 機車廢棄檢測,機車行受環保署委託從事驗車業務。 海基會授託與對岸海協會討論兩岸事務。 --------------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查看完整內容 |
6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11)
刑法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