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有關期間的敘述,何者錯誤?(A)延長鑑定留置,期間的上限是二個月(B)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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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 (2014/10/18)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3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 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通知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 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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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10)
第 203-3 條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
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通知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 20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