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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無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A)受判決人之原審辯護人
(B)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C)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
(D)受判決人之配偶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5/01)
第 427 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第 4.....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9/04/11)

已死之人還有法定代理人嗎?

8F
綠谷出久 大三上 (2019/09/24)

刑事訴訟法 第427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0/16)
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 428 條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4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無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A)受判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