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 及票款給付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表明由法院就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擇一為 請求有理由之判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 萬元。」
(B)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b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 20 萬元。」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無理由,b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 20 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儀婷 國三上 (2017/10/29)
(一)原告甲對乙所為之起訴型態為「選擇合...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F
Sophie 高一下 (2017/06/29)
【93台上988決】 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時,倘其聲明單一,並主張二以上不同且相互競合之實體法上請求權,要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而《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者,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無庸就原告其餘請求為審判》,而為駁回該部分請求之諭知,原告亦不得就該部分為上訴。僅於被告提起上訴時,該未經裁判部分仍可發生移審效力,如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所依憑之請求權為不當,即應逕就該未經第一審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請求權部分,予以審判。此乃訴之客觀合併中「選擇合併」之應有結果,尚與第二審是否為續審制者無涉。
3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0)
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時,就原告其餘之請求即不必裁判,應依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原告勝訴之記載,縱使法院確知其餘請求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亦不必為駁回之裁判

4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