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訴願審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訴願之審理採取「程序不..-阿摩線上測驗
8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5/25)
選項A也是看了一陣子,直到想起訴願法77條---程序不受理不就不追究啦!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9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5/25)
訴願之審理採取「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原則上,訴願審查是『先程序、後實體』,當程序上不合法時(不合法要件詳如訴願法第 77 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相當於行政訴訟法中『裁定駁回』之決定),並且不再進一步實體審查了,此與「程序不備、實體不論」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簡言之,當程序上不合法時,將會使得受實體審查的機會都沒有,舉例說明,一個訴願案件首先要先得到行政機關的受理決定,如不受理則接下來的步驟就不用多談了。反之,行政機關若受理了,則會審議該訴願是否有理由,若無理由則行政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相當於行政訴訟法中『判決駁回』之決定),若有理由則會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與訴願法第 82 條作出一定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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