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民眾乙交付之新臺幣 20 萬元賄款,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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覚 大四上 (2022/10/01)
一、 賄賂罪︰(一)賄賂行為之形態:刑法「瀆職罪章」明訂,收賄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要求:乃是向相對人要求為給付賄賂的表示,只要一經提出,不問對方是否答應,罪就已經成立。期約:要求以後對方也答應了, 雙方意思合致,意思合致不管是公務員或是行賄人先提出來,只要二人意思一致,犯罪就成立。譬如有個人要申請證照,希望承辦人能早二天下來,就給伍仟元,當 時承辦人就答應了,這就達到期約的階段,縱使沒有把伍仟元交付,也構成「期約」,犯罪也已經成立。收受:就是受領賄款或不正利益,已經接到了或接受招待。(甲公務員已收受20萬元賄款)要求、期約、收受這三個不同的程度,如果已經達到「收受」了,就不要論以較輕度之「要求」,或者是「期約」了。二、圖利罪:1、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131條第一項規.....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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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吃不了讀書的苦,就得吃生活 大三上 (2023/12/29)
甲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民眾乙交付之新臺幣20萬元賄款, 但未及從事約定之職務上行為,即遭檢調人員查獲,則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