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53號研討結果:「其執行名義,既僅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抵押物一經全部拍賣,無論其賣得價金足否清償債務,其執行程序即已終結,如有欠額,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另請執行。」、司法院第二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果:「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效力祇能及於抵押物之查封拍賣,而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無關。縱令抵押物拍賣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務,抵押權人亦不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47 甲為 A 地之抵押權人,持法院許可拍賣 A 地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