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47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提起救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