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
(A)應依職權舉行聽證
(B)無論如何不必舉行聽證
(C)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D)應依職權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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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32), C(4037), D(135), E(0) #184684

詳解 (共 2 筆)

#296917
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 156 條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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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795

公聽會說明會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
其中公聽會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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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37219
未解鎖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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