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0F ghj4122351276 大二下 (2021/06/04)
我的見解是 (B)本罪之犯罪主體不含行政執行事件之被管收人 這邊的犯罪主體指的是被放走的那個人 因為是放了人才犯罪 163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可以理解成 (B)本罪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不含行政執行事件之被管收人 |
31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10/05)
整理樓上各樓結論:
47 關於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刑法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C)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便利脫逃罪,係指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於其逮捕拘禁中,予以脫逃之便利者而言,倘非對於其職務上依法定程序所逮捕拘禁之人,而為便利脫逃之行為,或其便利脫逃已在拘禁力解除之後者,均與該...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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