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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47 關於緩起訴處分的再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對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
(B)再議聲請需經原檢察官向上提出
(C)被告得對撤銷緩起訴處分再議之
(D)聲請再議期間為處分生效後十日
(E)以上皆正確


答案:E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5/03)
(A)告訴人得對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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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the life i wa 高三上 (2021/09/21)

14F 可以幫忙再解釋一下嗎?

16F
懶羊羊 高二下 (2022/07/28)
「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
不是「生效後」吧
覺得答案有爭議...
17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3/05/12)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A、B)。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C)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已刪除】47 關於緩起訴處分的再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對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