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7 雇主於執行職務時,如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作為分發受僱人工作之交換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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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09)
(A)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O) (B)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行政罰鍰責任(X) (C)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刑事性騷擾罪之責任(X) (D)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同時負行政與民事責任(X)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7 條(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