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乙遂詳細說明案發經過。審判中,檢察官以乙之警詢筆錄舉證甲有罪,甲之辯護人聲請法院傳喚 乙作證,乙到庭後卻表示記憶已經模糊了,不太記得甲有無肇事。法院遂以乙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之一,依實務見解,其採證是否合法?
(A)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命乙具結,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B)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C)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相對於審判中之不一致陳述,其警詢陳述 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故有證據能力
(D)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乙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警詢筆錄 即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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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79), C(467), D(41), E(0) #3289177

詳解 (共 7 筆)

#6219022
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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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178
C選項正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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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109台上4817判決表明「依同法第196條之1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詢問證人,並無準用前述證人具結之相關規定,故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證人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亦無庸具結。」也就是說,本題中的警察無權命證人乙具結(第186條第2項),且證人乙也不用具結(第18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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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既然證人不用具結,就不會有第158-3條所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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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以本題其實只需要處理警詢筆錄跟審判中陳述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依第159-2條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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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乙其實沒有拒絕證言權,因為第180條第1項第2款針對與被告訂有婚約者,並未如同第1、3款有「現為或曾為」的規定,換言之,針對訂有婚約的情形,應該只限於「現與被告訂有婚約」的情形。
乙既然是「前」未婚妻,自始不合上開對於拒絕證言權行使者身分的規定,就不會有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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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0561
本案中,乙雖於警詢中未具結,亦未被告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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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0313
實務見解補充 103台上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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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411

C選項為什麼大家都說是適用159-5?求解

因為我覺得比較適用159-2

159-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159-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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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022
刑訴159-2: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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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1553
(A) 乙非被告,且證人於警詢時無庸具結(參103台上3279判決意旨)。
(B) 乙身份係甲前未婚妻,非§ 180I②所定之身份關係,故亦不得主張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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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407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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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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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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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59-2條 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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