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29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四、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五、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六、依土地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第73-1條第5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或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之登記。八、依破產法第66條規定之登記。九、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登記。十、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十一、依第147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十二、依第151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十三、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
47.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登記不屬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事項? (A)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