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口訣:未具同官高二權
(畏懼潼關高二拳)
47.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得予權理較高職等,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