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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8債務人給付遲延者,其責任應變更爲:
(A) 故意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事變責任
(D)不可抗力責任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陳小逸 高一上 (2014/08/23)

給付遲延之效力,主要有如下三者: 
  5425-3p.gif#s-16,16%23s-16,16%23s-16,16遲延賠償 債權人因給付遲延而受有損害者,得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一般稱之遲延賠償,以示其與給付不能之替代賠償,相為區隔。遲延賠償,債權人須實際受有損害,始能請求,如債務人有給付遲延,但債權人未受有損害者,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賠償。例如,甲已有住宅,又向乙購買A屋,嗣乙遲延給付,如甲尚無具體遷住或出租計畫,則尚不能主張遲延賠償,足見,遲延賠償尚非當然有之故與替代賠償之當然有之者,尚非完全相同。

遲延後之給付,於特殊情形,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則強令債權人受領給付,法律上誠無意義,是為所謂期限利益行為。例如,訂製生日蛋糕,約定下午六時交付,債務人卻於晚間十一時,賀客散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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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債務人給付遲延者,其責任應變更爲:(A)故意責任(B)重大過失責任(C)事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