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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稅額、罰鍰或公法上財產關係涉訟,其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司法院得視需要於新臺幣 20萬元(25萬元)之限度內,以命令增減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金額或價額
(C)汽車違規罰鍰之交通裁決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答案:C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鑽石機制太功利,阿摩失初衷 高二上 (2017/10/27)
惡質! 是「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0F
藍色熊貓 大四上 (2021/11/23)

看了好久才懂….

(一)交通裁決事件,因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已另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故縱其不服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不服記點、記次等輕微處分,亦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惟其適用之程序,除「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別有規定外,餘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來源:司法院網站

41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31)
修法「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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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F
好運貓貓 大四上 (2023/11/09)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已修法,現行條文如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因此B選項也是錯誤的,應是25萬內。

48 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稅額、罰鍰或公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