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對象?(A)已離婚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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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Lin Pj 高三下 (2017/06/05)
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63-1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 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 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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