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下列有關派遣勞動關係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派遣勞工之雇主為派遣公司
(B)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有指揮命令權
(C)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
(D)派遣公司須爲派遣勞工提撥勞工退休金


答案:C
難度: 簡單
3F
許宏竹 國一下 (2016/08/27)
(C)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派遣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
樓上看不懂可能是名詞沒搞清楚,要派公司是「派遣工實際工作的地方」;派遣公司則是雇用派遣工並指派其前往各處的公司。
派遣之特色在於「雇用與使用分離」,有別於傳統的僱傭關係
4F
cyril(普考上岸,續拚 大四上 (2019/11/21)

這題因為勞動基準法修法的關係,依勞基法第17-1條規定,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之間,已有成立勞動契約之規定,所以兩者之間是有存在勞動契約之可能。

請阿摩將此題選項作更正

5F
Iris 大四上 (2019/11/26)

勞基法第17-1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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