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關於書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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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民法務 國三上 (2023/06/27)
48 下列關於書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三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行政訴訟法第165條
(B) 當事人持有商業帳簿者,有提出之義務-->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第5款
(C) 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公務員或機關均不得拒絕-->行政訴訟法第164條第1及第2項
行政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D) 當事人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行政訴訟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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