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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8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如經司法院大法官認定違憲 且須即刻失效時,此一解釋得由聲請解釋者就該確定之終局裁判作為:
(A)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B)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C)聲請再議之理由
(D)提起訴願之理由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10/2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8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85)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73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 解釋文         司 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 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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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1011 國三上 (2015/05/30)

補充大法官釋字第725號解釋文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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