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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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Vicky 大三上 (2021/01/08)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10/05)
48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A)、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D)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B),因而獲得利益者。(C)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A)明知違背法令 利用職權機會(D) |
14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24)
刑法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