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 條 (招標之方式及定義)I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II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III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IV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不用死背,「有公告」→公開性、選擇性(限制性是「不公告」,可先剔除);依照題意,此為有條件的,直接是「選擇性」。沒條件就是「公開性」。
「限制」是限定廠商了,所以不用對外公告。
48 政府採購法中所稱之「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 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