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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B)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之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C)區段徵收範圍內停車場用地,應計價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D)區段徵收範圍可供設定地上權或標租之土地,其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iaYing 高一下 (2015/08/27)
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 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0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

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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