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A 上櫃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之經理甲於買進 A 公司股份後,又於 3 個月內將買進之股份賣出, 經計算後,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下列有關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 A 公司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
(B) A 公司之監察人無代表 A 公司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之義務
(C) A 公司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之時效,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A 公司股東得以 30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行使歸入權,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歸 入權


答案:B
難度: 適中
1F
mark liang 國二上 (2014/10/07)
證券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48 A 上櫃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之經理甲於買進 A 公司股份後,又於 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