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A 在甲公司任職,甲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等相關規定對 A 薪資所得事先就..-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2F
|
13F 詳解開放,如果有被鎖起來請 國三上 (2015/06/30)
憲法本文第19條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A)所得稅是繳交給國家(國庫),到公司上班都是老闆幫員工扣繳稅額,實際上是繳交給國家,而不是老闆私下將稅額拿走,所以國家多拿的錢,人民應依照行政爭訟救濟-公法上不當得利 (C)假設我到早餐店買咖啡(我與早餐店都是自然人,非公法人)咖啡一杯50元,我拿100元給早餐店,結果早餐店找我950元,我明明知道而不返還,基於早餐店老闆與我都是私法人情況下,老闆可請求我返還(只要我還了就沒事了,若是我堅決不還,就要走上法院)-民法上不當得利 |
14F 小銀 高二下 (2018/05/20)
七樓說的最正確喔!扣繳義務人與國家之間是行政委託的關係(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依照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代替國家先把所得稅扣下來,將來要交給國家。扣繳義務人視為行政機關,所以扣繳義務人跟納稅義務人之間是公法關係。 三樓說的不對,行政程序法127條是指人民如果因為授益處分而得到金錢,在處分失效後,必須把錢還給國家。但這題的狀況又不是員工對老闆做行政處分,導致老闆獲得利益,現在處分失效了,員工要向老闆討錢................... 五樓說的也不太對。人民對人民、人民對國家、國家對人民、某政府對某政府,都有可能發生公法關係與私法關係,因為有私經濟行政、行政委託等情況。所以還是要個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