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職★★★★★(...
第 125 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不知道(C)為何錯的朋友,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219條(試行之要件及試行和解之時期)
48.下列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均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