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
(一)基本概念:
1行政裁量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依據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基於行政目的,於數種
可能的法律效果選擇一適當方式為之。
2行政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並非完全放任,裁量之行
使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依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
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3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之範圍內選擇適當方式為之,不宜有逾越或濫用裁
量權之情形。若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明知逾越法令授權之範圍而仍越權裁量或濫用裁量
權時,仍構成圖利罪...
權時,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至於雖在法令授權範圍內之裁量,但其裁量
不當或不符公平、比例原則時,仍須依其情節,追究行政責任。
(二)判別標準:
1於法規條文中如有規定「得…」者,通常即屬有裁量之空間。
2若於法條中並無「得…」字或「其他授權裁量之字樣」,亦無法由法條之涵義及各該立法
意旨中,推論出有授與裁量權之內涵,亦即法條規定應具備一定要件始能做某種決定,
或不得為一定之行為時,行政機關通常即應受其約束,遵循法令行事,並無自由裁量之
空間。此時倘有曲解法令規定逕為裁量,並造成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結果時,則構成圖利
罪之客觀要件。
(三)行政裁量的種類:
1行為裁量
行政機關決策與否,具體言之,即是否作成行政處分,稱為行為裁量或決策裁量。
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規定,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得」
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此時,「是否」發布此種警告,即屬主管機關的行為裁量。
2 選擇裁量
就指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產生不同法律效果行為,行政機關得於數種措施中選擇一種
或多種行之,擇一而行,則稱為選擇裁量。
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同法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
停業」。此時,一旦主管機關決定採取行動,要採取「停工」或「停業」則屬主管機關的
選擇裁量。
3 羈束裁量
行政機關職權之行使,須受法規嚴格拘束,僅能依法執行,而無斟酌餘地者,稱為羈束
裁量。
(A)行政機關命限期改善,行為人「完成改善後」,始按日連續處罰。
──非法的行政裁量。違背「誠信原則」。
(B)警察接到鄰居喧鬧的噪音檢舉電話,「一律不予處理」。
──非法的行政裁量。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
(C)為達到環境清潔之目的,凡亂貼廣告物者,一律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 ──非法的行政裁量。違反行政裁量的比例原則。
原則:一般行政裁量是合義務裁量,不受司法審查
例外:裁量瑕疵才要受司法審查
裁量瑕疵:
① 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② 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之謂。
③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
④ 裁量收縮:行政機關作成裁量決定時,本有多數不同之選擇,若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使得行政機關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48.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