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導師:(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48.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民98)第12 條規定國中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