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情形,何者屬於應為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A)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
(B)被告受重傷
(C)依法應免除其刑
(D)同案曾經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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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110), C(2184), D(450), E(0) #630901

詳解 (共 8 筆)

#924575
刑事訴訟法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0、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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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870
(D)303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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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88
拜託,檢察官是起訴(252),法官是審理(299、300、302、303、304),搞清楚誰可以做什麼,檢察官不起訴是便宜作法。
自訴是訴訟繫屬,告訴是訴訟條件,缺了條件,則案件會被法院不受理,既然知道會被不受理,那又何必起訴呢?
303有未經告訴,可能是因為檢察官沒問清楚告訴人想不想告,而檢察官就給他草率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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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739
(A)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X;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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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209
曾經提起公訴不一定判決確定 ( 可能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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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91
比較252的那個第5款跟303的第3款,發覺沒有未經告訴。因為未經告訴檢察官就向檢察長簽結(簽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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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033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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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128

曾經判決確定者  為何不能選

(D)同案曾經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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