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公立醫院未兼行政職之醫生甲收受病人乙家屬之謝金後,甲執行乙之開刀手術順利完成,醫生甲是否為刑法之公務員?
(A)是身分公務員
(B)是授權公務員
(C)是受託公務員
(D)不是刑法之公務員
統計: A(123), B(74), C(51), D(1161), E(0) #346041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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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 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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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於地政事務所從事土地測量工作之委任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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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並組成評選委員會,私立大學教授甲獲聘擔任評選委員
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3.若醫師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時
4.某公立學校辦理伙食委外招商資格審議,依規定另聘請校外民間公正人士擔任審議委員
5.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公立學校採購之人員
6. 在私立大學負責教師升等資格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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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
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為其要件 1.甲為縣政府商業課約僱稽查員,職司八大行業之行政稽查之任務,並複查警察機關查獲之色情場所
2.受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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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職於公立醫院之醫師,就其日常提供之醫療服務並非公權力之行使
2.公立醫院未兼行政職之醫生
3.建築師受機關委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從事工程或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業務
4.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執行路邊收費停車格管理業務,路邊停車開單員
5.地方政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拖吊違規停車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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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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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之警察役別,奉派往監獄擔任崗哨、巡邏勤務者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之公立學校人員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兼辦採購職務之工程員
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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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例如:正式編制內的公務人員
-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重點在於執行「公權力」或「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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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即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委託公務員)。 |
- 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945號判決等實務見解,公立醫院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提供的醫療服務與私立醫院醫師無異,不具備「公權力性質」,因此不屬於刑法上所定義的「公務員」。ㅤㅤ
- 因此,本題中醫生甲收受謝金後執行手術,不成立刑法上的公務員收受賄賂罪(如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第121條等),但可能涉及其他醫療相關法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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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屏東醫院係隸屬於國家機關之公立醫療機構,被告係考試及格依法任用之人員,行為時擔任屏東醫院精神科主任並為該院藥委會委員,在刑法修正前,固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修正後,屏東醫院本身非國家機關,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提供之醫療服務,與國家機關無涉,自非「身分公務員」。 被告執行醫療業務時,開立上揭藥品數量,與一般醫療機構之醫師無異;而該醫院藥委會委員並無承辦、監辦採購業務之職掌,亦非該等人員之主官、主管,亦如前述,即非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承辦或監辦採購之人員。 |
雖然醫生甲在此案例中不構成刑法上的「收賄罪」他仍可能面臨以下責任:
1. 醫療法/醫師法:違反職業倫理與相關法規。
2. 背信罪:若收錢行為損害了醫院(僱主)的利益。
3. 民事與行政處分:如醫院內部的懲戒或解聘。
根據臺灣的司法實務判例,公立醫院未兼行政職的醫生,在執行單純的醫療行為時,不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 臺灣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
這是目前關於此問題最核心的判決之一。判決理由明確指出:
「公立醫院之醫師係單純從事醫療行為,要與公權力之行使或公共事務無關,不能認為刑法之公務員。」
換句話說,醫生在診間看診、開刀、開處方箋,這些都是運用專業知識的「技術性勞務活動」,而不是代表國家行使「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力,因此不適用刑法對公務員的嚴格規範。
✅ 為什麼「未兼行政職」的醫生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將公務員分為三類,而「未兼行政職」的醫生不符合任何一類的定義:
| 公務員類型 | 定義 | 未兼行政職的醫生是否符合? |
|---|---|---|
| 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且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否。醫生雖在公立醫院任職,但其醫療行為被認定為「不具職權內容的技術性勞務」,不屬於法定職務權限。 |
| 授權公務員 |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否。醫生的診療行為被認定是基於醫病關係的「專業服務」,而非從事「公共事務」。 |
| 委託公務員 | 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否。醫生並未受國家委託行使任何公權力。 |
? 一個關鍵例外:兼任行政職或負責採購時
雖然單純看診的醫生不是公務員,但實務上也確認了「身份雙重性」的存在。如果醫生兼有行政職務,例如擔任院長、科主任,或是被指派為「藥品衛材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在處理藥品採購、器材標案這些事務時,因為行使了「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的公權力,此時就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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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診、開刀:屬於技術勞務,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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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採購委員或兼行政職:行使管理權時,是公務員。
也因此,如果一個醫生同時有上述兩種身份,收受的錢財又分別對應到兩種不同的職權,在司法實務上,就可能同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對應採購權)和刑法背信罪或商業會計法等罪名(對應看診開藥權),並會數罪併罰。
所以,回到最初的題目,若「甲」是「未兼行政職的醫生」,並收受紅包後順利完成手術,其行為依法不構成貪污罪,也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