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是訴願法,裁定駁回是行政訴訟法
訴願法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49 人民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訴願不受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