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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規定,有下列何者情形時,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A)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相符者
(B)被告協商之意思出於自由意思者
(C)被告犯有妨害國交罪者
(D)被告有其他較輕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黃蔚婷 高三下 (2010/08/11)
§455-2  除  死、無、最輕三年以上  或高等管轄第一審之案(內 外  妨害國交)外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處刑  於第一審言辯終結或簡.....看完整詳解
2F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3/01/15)

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4)
(A)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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