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 條的規定,為研訂教育經費之計算基準,應設..-阿摩線上測驗
1F Cheng-Chian W 大一下 (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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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eiyi Chen 高三下 (2014/08/10)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9 條 Ø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 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2) 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3) 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Ø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30)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