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A)第10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B)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C)第18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D)第23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49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學前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