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 3F觀念有誤=> 假執行不等於停止執行
關於行政訴訟保全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執行→§298Ⅰ 假處分。(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98Ⅱ。(C)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293。(D)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301。
107 年 - 107 原住民 三等 行政法#71758
答案:A
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以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法院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296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 (B)...
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以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行政法院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296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 (B)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視為起訴→§295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 (C)假扣押之聲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294。 (D)為保全未到履行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293。
99 年 - 099年身心三等#3558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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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93 條
(假扣押之要件)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第 294 條(假扣押之管轄)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第 295 條(限期提起本訴及逾期效果)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 296 條(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效力)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第 298 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 301 條(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49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