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偵查中扣押物須經所有人或持有人之請求,在何種情形下,警察機關得經檢察官核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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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ucy 大二下 (2022/09/11)
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73點 有關扣押物移送及暫保管處理原則如下: (一)扣押物,應以防其喪失或毀損之方式,為適當之保管;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承檢察官命令或法官裁定,命人看守或交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保管,並將保管單隨案移送檢察官或法官。 (二)扣押物應立即隨案移送檢察署。其無法立即隨案移送之扣押物,應置放證物室暫保管,並... 查看完整內容 |
4F 114年力拚上榜 研一上 (2024/01/17)
第17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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