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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定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下午 4 時以投標方式舉行第一次公開拍賣,底價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保證金定為 20 萬 元並命於投標前繳納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不得參與投標應買 A 地
(B)第一次公開拍賣如無人應買,甲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減價拍賣(第二次拍賣)所定之拍賣底 價得定為 95 萬元
(C)乙之其他普通債權人丙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至執行法院提出確定判決正本,並以言詞向執行法院 聲明參與分配,經執行書記官記明筆錄者,發生聲明參與分配之效力
(D)丁於開標前如未繳納保證金,應認其投標無效,不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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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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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高二上 (2019/03/28)
(A)乙不得參與投標應買 A 地:因債務人將同時兼具出賣人與買受人,與買賣契約性質有違 (B)第一次公開拍賣如無人應買,甲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減價拍賣(第二次拍賣)所定之拍賣底 價得定為 95 萬元:酌減數額不得逾20%(參強執法第91條) (C)乙之其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高登 高二下 (2019/12/22)

減價拍賣不得超過20%

書狀向執行法院 聲明參與分配生效

未繳納保證金,應認其投標無效,不得補正

3F
ting 高一上 (2021/10/22)

(A)      第 113 條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第 70 條第 6 項

債務人不得應買。

(B)      第 91 條

I.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II.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C)      第 32 條

I.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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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YC 小一上 (2023/07/25)

A|第70條第6項,債務人不得應買(乙為債務人

B|第91條第2項,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次拍賣)數額不得超過20%(95萬未低於100萬之20%

C|第32條第1項,應以書狀聲明之(不得以言詞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D|第89條,未繳納保證金,投標無效

49 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乙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定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