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丙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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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19/07/24)
(A)若乙之帳戶內存款不足 50 萬元時,丙銀行得具狀聲明異議依據強制執行法(下同)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B)若乙之帳戶內有存款 20 萬元,次日另有他人匯入 30 萬元,則該 30 萬元仍為扣押命令之效力所及依據118條: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故於扣押命令僅及於送達時已在帳戶內之20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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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123 小六下 (2021/08/30)
(D)97台上1665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基於衡平原則,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若於扣押前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其所得行使之抵銷權不宜因此而受影響,自得以該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此觀同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亦明。是以應認執行法院之禁止命令不影響第三債務人以扣押時或扣押以前對其債權人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相抵銷。無論是一般債權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縱執行法院之禁止命令於送達時,主動債權猶未屆清償期,甚且後於被動債權屆至,若合於抵銷適狀,均得主張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