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公務員甲對非其所職掌之公文書內容,趁機予以塗改為其他內容,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偽造公文書罪
(D)變造公文書罪
統計: A(358), B(319), C(675), D(4658), E(0) #1806812
詳解 (共 10 筆)
偽造: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文書=>文書整個品質已改變
變造:無文書改作權之人,就已存在之真正文書,於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更改或變更文書之內容,但未達於完全更新該文書之意義 =>不變更原有品質
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A)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自己主動登載不實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欺騙公務員使他登載不實 (C)偽造公文書罪 -惡搞善意第三人 (D)變造公文書罪 -惡搞善意第三人 n
幫樓上補充,刑法213的構成要件還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本題的公文書不是甲所掌,因此無法成立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偽造:無製作權而製作 (本質改變)
例如:改樂透→未中獎的彩券本身無價值(廢紙一張),改完彩券號碼可以換錢
→本質變了→偽造有價證券
變造:無變更權而就原物進行部分變更 (本質不變)
例如:改發票→發票收執聯原有的銷貨憑證本質並未喪失
→本質沒變→變造私文書
*貨幣:包括紙幣、貨幣(指新台幣)、銀行券
*有價證券:如美金、外幣、支票、刮刮樂、公債券、股票
*文書種類:包括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
私文書(契約書、統一發票、支票背面的背書、信用卡背面簽名)
公文書(指公務員職務製作的文書)
特種文書(護照、身分證、駕照、牌照、證書、通行證(工作證)
準文書(物品上的文字、符號、設備編號、引擎號碼、出廠證明)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簽名)
信用卡簽單→偽造署押(217條)
信用卡背面簽名→偽造私文書(211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498號
又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必須屬於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以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