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第 3-1 條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
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
國家有效簽證。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49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年滿多少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多少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