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教師之解聘,下列何者不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 (A)教師行為不檢有..-阿摩線上測驗
7F bali8022 小一下 (2015/11/24)
如樓上所說,此法條有修過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查看完整內容 | ||
8F 加油 研二上 (2017/12/29)
第 14 條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故答案為(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不須經教評會審議,而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
9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31)
教師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