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68-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已刪除】49 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處多少之罰鍰? (A)處 1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