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阿摩線上測驗
2F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大一下 (2020/05/04)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 二分之一 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 十日內 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 七日內 轉交被罷免人 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1項 直轄市... 查看完整內容 |
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25)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十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七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 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前段):「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