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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稱為:
(A)連帶投標
(B)合併投標
(C)共同投標
(D)聯合投標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Good+ 大一上 (2013/03/18)
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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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Jill Chen 國三上 (2014/06/20)

101年經濟部工業局約雇人員甄選試題也有考

9F
張育騰(已考上初、普、高考 大三下 (2016/11/24)
求解其他選項
10F
邊伯賢的小可愛❤️ 大一下 (2021/11/24)

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9.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