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學校敎師評審委員會在審議敎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阿摩線上測驗
4F Ming-Lun Chia 高一下 (2012/03/03)
它所謂的本法是「教師法」,不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師法第14條: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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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pmtendence 國三下 (2015/12/17)
已修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100.09.28修)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193&KeyWordHL=&StyleType=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