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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死亡,應為如何之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不受理之議決
(C)免議之議決
(D)停止審議之議決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Eric Lin 小四上 (2011/05/16)
公務人員第二十六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2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7/10/16)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不受理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第45條(移送案件之撤回,及撤回之程序)


  移送機關於判決前,得撤回移送案件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撤回,被付懲戒人已為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移送案件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付懲戒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移送案件之撤回,被付懲戒人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

49.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死亡,應為如何之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