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死亡,應為如何之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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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7/10/16)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不受理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第45條(移送案件之撤回,及撤回之程序) 移送機關於判決前,得撤回移送案件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撤回,被付懲戒人已為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移送案件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付懲戒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移送案件之撤回,被付懲戒人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