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就是合夥
(D)對企業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B)不具有獨立之法人資格
(A)金錢、有形資產、權利、勞務、信用皆可作為合夥人的出資 出錢出力都可以b.合夥人的表決權一人一權制c.合夥業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
5下列何者不是普通合夥的特點 (A)金錢、有形資產、權利、勞務、信用皆可作為合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