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97條(監察院糾正權、糾舉權與彈劾權行使)
I.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II.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5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或設施後,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移送..-阿摩線上測驗